【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议制定《加密资产监管规则》

【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议制定《加密资产监管规则》

来源:SEC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已提议制定名为《加密资产监管规则》(Regulation Crypto Assets)的新规,旨在为涉及加密资产的特定投资合同建立清晰且适配其特点的监管框架。该提案是在SEC于2026年3月发布相关解释之后提出的。此前的解释明确了联邦证券法如何适用于特定加密资产以及涉及加密资产的交易。SEC表示,这两项工作共同构成一套全面且有针对性的证券发行制度,目标是在保留联邦证券法核心投资者保护的同时,解决美国境内加密资产市场长期面临的负责任融资和创新障碍。

SEC主席保罗·S·阿特金斯表示,随着委员会持续推动为加密市场提供明确规则、国会也在努力建立持久的监管框架,《加密资产监管规则》拟为加密资产创业者和市场参与者提供在联邦证券法框架下筹集资本的清晰路径。按照SEC此前发布的解释性指导,该提案还将设置一项安全港:如果发行人已经完成,或永久停止实施其在投资合同中所陈述或承诺将采取的全部必要管理努力,则相关安排可适用该安全港。阿特金斯称,国会设计证券法的目的,是在特定监管边界内扩大创业者进行创新和开发新产品的机会;推进这一监管框架,是SEC推动现代化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加密资产市场推动创新回归美国境内的又一步。

提案包含两项针对涉及加密资产的特定投资合同、并专门适用于《1933年证券法》注册要求的豁免。第一项是一次性豁免,允许发行人在四年期间进行总额不超过500万美元的发行。第二项豁免允许发行人在每个连续12个月期间进行总额不超过7500万美元的发行。两项豁免均要求发行人向投资者提供以原则为基础的叙述性披露,使投资者能够获得与发行相关的必要信息。对于适用第二项豁免的发行人,提案还要求其提供财务报表,并承担持续报告义务。

提案还包括一项有条件的安全港,适用于《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证券”定义所涉及的“投资合同”概念。若满足拟议安全港规定的各项条件,加密资产在上述法律定义的适用范围内,将被视为不受投资合同约束。原文仅说明该安全港具有条件性,具体适用取决于发行人或相关安排是否满足提案设定的条件。

在州法层面,提案拟对依据《加密资产监管规则》豁免发行的证券的要约和销售,排除州证券法中的注册及资格审查要求;同时,这一排除还将覆盖部分二级市场交易。SEC表示,通过在今年早些时候发布的解释性指导基础上制定新规则,提案意在进一步明确加密资产何时属于联邦证券法的适用范围,降低发行人选择在美国境外设立和运营的激励,并扩大美国投资者的投资机会,同时提供更有力且更一致的投资者保护。

公众意见征集期将在拟议发布文件刊登于《联邦公报》之日起持续60天。原文未说明该文件在《联邦公报》刊登的具体日期,也未说明提案已经最终通过或已生效,因此目前所述内容均属于SEC提出的拟议规则和拟议监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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